针对建筑行业人员流动频繁,工资变化幅度大的特点,《办法》规定,建筑业职工按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施工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后,保险对象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职工,切实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为确保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需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
针对工伤保险由于举证难导致的赔偿难问题,《办法》建立了清晰的工伤保险责任制,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施工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建筑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包工头)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解决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由于包工头逃匿而其工伤待遇无法落实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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