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沃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聊聊男女朋友是否可以给对方买保险,一起来看看。
真实案例
辽宁的周某(女,化名)自己做生意,王某(男,化名)受雇于周某的公司,周某和王某不仅是雇佣关系,还是情侣关系。两人由于一些原因,一直没有领证结婚。2015年的3月到6月,周某先后在 15家保险公司为王某投保了各类的保险,保额更是高达231万。2017年1月份,王某因病去世,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以周某未如实告知拒绝了周某的理赔申请。为什么说周某未如实告知呢?原来,周某和王某是情侣关系,而在投保时,他们却将关系填写成“配偶”。要知道,这两者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周某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经过法院的审理,认为周某和王某既是雇佣关系,也是情侣关系,但是王某理赔所需要的一些理赔材料等周某都无法提供(王某的死亡证明等都在自己家人手里,周某无法拿到)。
其次,周某在投保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因为按照他们的雇佣关系投保,周某为王某投保有劳动关系的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受益人,而周某作为王某的老板和女朋友都不具有保险利益。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申请,周某之后又上诉到二审法院。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调查基本属实。周某和王某并非夫妻关系,而周某在短短的3个月内,前后为被保险人王某投保了累计保额达231万的保险。而周某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时,当被询问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时,周某却做了否定的回答。最终,二审法院也驳回了周某的上诉,辽宁省高院调查后裁定,驳回周某再审请求。
案例分析
周某之所以会败诉,主要原因在于投保人和被保险没有法定的保险利益。法律规定,投保人给被保险人买保险,必须有“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周某和王某有雇佣关系,但是如果是以雇佣关系投保,受益人不能是周某,受益人只能是被保人本人)。所以即使周某上诉到高院,也被驳回了。
因为没有法定保险利益的投保人,是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所以即使打官司,也很难赢。本案中,周末以“雇佣关系”向法院申诉,而意味着周某给王某买的保险,就是老板给员工买保险,受益人应该是王某的亲属,和周某没有关系。另外,周某在投保时并没有将两人的关系如实告知给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也是保险不赔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点。
很多人会问,虽然两人没有法定的保险关系,但是被保险人签了字,合同也成立,如果周某和王某的家人协商,拿到理赔所需要的法定资料,也是可以理赔的。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利益关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非常简单,总的来说,就是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保险利益关系。保险一例关系就是指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就是可保利益。
保险利益关系可以是直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法律承认关系以及婚姻关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自己给自己投保,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可以给自己的直系亲属,比如子女给父母投保,父母孩子投保,夫妻互保等。
虽然以上这些人员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只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就可以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员。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大部分情况下,通常只对第一种和第二种规定的关系进行承保。而第三种和第四种的承保条件,相对前两种也会比较多一些,会有很多的局限。
男女朋友可以给对方买保险吗?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投保规则中有保险利益关系的才可以投保。被保险人与投保人、身故受益人的关系应该是本人、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如果上述条件不符,可以是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其他生病和近亲属。
男女朋友不存在保险利益关系,理论上来并不能投保,但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为其投保。所以,如果男女朋友想为对方买保险,先要征得对方的同意,然后必须要求对方在保单上签字,有亲笔签名确认,特别是身故保障的保险,更是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虽然男女保险可以互相投保理论上是可以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很难。比如网上购买保险,无论是重疾险、意外险还是寿险,都要求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关系(夫妻、子女、父母、本人),并不能给其他人购买保险。
如果两者没有保险关系,万一被保险人身故了,理赔时需要的证明材料像死亡证明以及户口本、身份证这类东西,通常只有家属才有,如果和家属沟通不恰,理赔资料不齐全,肯定也无法获得理赔。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建议男女朋友之间购买保险,最好等领证之后,成为合法夫妻之后再购买保险。
小沃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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